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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研究院是经国务院(国办函〔1996〕66号)批准设立的儒学研究专门机构,副厅级建制。孔子研究院的建设发展,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重视。2013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孔子研究院,发出大力弘扬中华     [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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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并不主张“言必信、行必果”
发布日期: 2017-02-28 浏览次数:181 来源:正本清源说孔子 作者:王舍我
    很多人认为孔子主张“言必信,行必果”,并进一步认为孔子很讲诚信。其实在《论语》中,孔子认为“言必信,行必果”这种境界并不高,当然他也不主张出尔反尔。结合整部《论语》,会发现孔子主张结合具体的情形而有变通,如果说过的话符合仁义,不去做便违反仁义的话,显然要言出必行。如果随着认识的加深,发现做法不对,那也应该停止。总之,一切以仁义为判断标准。
     在一些文学作品中,经常看到“言必信、行必果”这句话,是用来形容人讲信用、有担当的。很多人知道这句话出自《论语》,便以为这是孔子所主张的,事实并非如此,先来看《论语·子路》中的记载: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上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
     大体的意思是子贡问“士”的层次是怎么样的,孔子说了几种,“言必信、行必果”勉强可以算是第三等,但孔子将此类人定义为“小人”,似乎有所讥刺。韩愈、李翱在其合撰之《论语笔解》中说:“硁硁,勇敢貌,非小人也。小当为之字,古文小与之相类,传之误也。”粗看似有道理,细思则不然,其一,先秦古文的“小”字与“之”字区分较为明显,讹误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其二,若“小”字是“之”字的误传,则似乎前面不必有一个“然”字了;其三,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明显是根据孔子的意思而加以发挥的,他见到的文本应该也是“小人”;其四,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可见孔子和孟子一样——或者应该说孟子和孔子一样——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是把义放在很高的位置上,并没有确定地主张“言必信、行必果”。朱子说:“小人,言其识量之浅陋也,此其本末皆无足观,然亦不害其为自守也。故圣人犹有取焉。”(《论语章句集注》)朱子的理解比较接近孔子的原意。孔子当然不会断然否定“言必信、行必果”,但这样做的话并不在一个很高的层次上,最高的判断准则是“义”。
    孔子最重视的是仁,那是最高的德性,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便是“义”了,仁是可以反省内求的,是生生不息,不及于外物也可以有仁;然而一般来说,义是要接触到(至少要在思想里接触到)外物和他人才能表现出的德性。陈淳说:“义就心上论,则是心裁制决断处。宜字乃裁断后字,裁断当理,然后得宜。凡事到面前,便须有剖判,是可是否。文公谓:‘义之在心,如利刃然,物来触之,便成两片。’若可否都不能剖判,便是此心顽钝无义了。”(《北溪字义》)
    义可以表现为合宜,但这个合宜的标准与依据是理,所以决不能把义(宜)理解为随心所欲。孔子说的“义之与比”也可以说是“理之与比”,孟子说的“唯义所在”也可以说是“唯理所在”。绝不是左右摇摆,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也就是说,合乎理与义的,就要“言必信”,必须去做,至于行有没有果,那就不是行为主体所能掌控的了,尽量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就好。若这件事是不义的,则不能去做。
    然而有些事是处于中间状态的,比如说甲拿着枪威胁乙,要求乙去打丙几个耳光,若是乙自己觉得身负重任,生命很重要,不得已答应了甲,和生命比起来的话,丙的一个耳光显得稍微次要一些;假如甲威胁之后就离开了,乙不去打丙也可以,因为乙答应甲本身就出于不义,这个强迫下的“答应”在强迫自动解除后也可以随之解除,这并不违反诚信原则。若是甲还在面前,要看着乙动手,那还要看乙的认知,乙若是认为丙会为了生命而牺牲一下,那么假如乙打了,也不算多么的坏,假如没打,那说明乙的品质比较高,可见到底打还是不打都问题不大;但若是乙认为丙会不堪其辱而因此自杀,那么乙就一定不能言出必行了,因为为了自己的生命牺牲同样宝贵的别人的生命,显然是很自私和卑弱的、违反仁义的行为。
    假如把这个故事的情节稍微改动一下,甲拿着枪威胁乙,要求乙去杀掉丙,然后乙可以活命。事件一开始,乙的脑中已经知道后果了,所以出于义的话,他是宁可自己死也不能答应的,这时候出言也要谨慎。其实孔子是主张“言不必信、行不必果”的,但不是说一个人可以随口乱说,而是出言、践行的时候也要十分的谨慎,先判断是否符合仁义。不论说与不说,做与不做,都是以仁义为标准的。
    当然这两个例子都是特殊情况,在今天这个讲究诚信的社会,是否要言出必行呢?也不一定。比如甲从乙那里订购了一车橘子,事先交了30%定金。结果甲收到货后,发现有一半都霉烂了,事先也没有任何合同规定,也没有商讨过质量问题,甲是否要遵守承诺,交给乙剩下的款项呢?那也未必,因为事先乙存着欺诈之心,一个协议的达成暗含着橘子是好的这个前提。在双方没有任何证据与文书的情况之下,没法寻求程序上的正义,那么甲不交余款也不会有第三者加以批评。因为甲的做法完全是符合“义”的,义就是达成协议前不该有欺诈,不该交付余款助长这种作风以危害社会。可见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并不违反诚信原则,出于义的信才是真正的信,这在任何时代都是深刻而有意义的原则。
    孟子所说的“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来源于孔子,孔子自然也是如此主张的。仔细思索孔子的意思,会发现还可以有稍微不同的另一种解释:“言必信、行必果”可以理解为说出的话不管过程如何艰难,条件如何恶劣,都要最终全部实现,要有一个功利的结果,为此甚至不择手段。这肯定也是孔子反对的。比如孔子周游列国,是为了实现王道,但是遇到不尊重自己、不尊重学问的,孔子就会离开,并不会为了自己的言行或者说理想而改变自己的操守,去逢迎国君和同僚。孔子宁可不施展自己的抱负,也不违反仁义的原则。
    总之,孔子并不主张“言必信、行必果”,而是主张“言不必信,行不必果”。这并不违反诚信原则,而且在任何社会都有意义。因为孔子说这些话的时候,是有仁义和天理在后面支撑,具有普遍性,正是因为由于各种不通用的缘由而使“信”和“果”会与普遍的仁义造成牴牾,所以孔子才这样主张。我们决不能把孔子的意思理解为随口乱说,随时可以背信弃义,任意欺骗他人,这些孔子是加以反对的。总之,一切依仁义而行,自可心安理得而畅通无阻。
 【参考文献】:
1.朱  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0年。
2.简朝亮:《论语集注补正述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
3.陈淳著,熊国祯、高流水校:《北溪字义》,中华书局, 2009年。
4、卢坡尔著,陈燕译:《伦理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原载:《正本清源说孔子》 作者:王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