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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以凤 | 范宁《榖梁》例学著述考
发布日期: 2022-07-20 浏览次数:102 来源:《历史文献研究》 作者:陈以凤
摘要:范宁撰《春秋榖梁传集解》时“商略名例”,以例解经。《隋书•经籍志》所著录的《春秋榖梁传例》、杨士勋所称引的《略例》均为范宁《榖梁》例学专著,二者成书与《集解》密切相关。考之《集解》,范宁义例可分为“传例”“范自例”两类。杨士勋疏文中所征引的“范氏例”“范氏略例”“范别例”等,皆异名同指,可统称“略例”。“传例”“略例”各具特色,差异鲜明。基于对两书名称、篇幅以及范氏义例内容、特色的总体考察,约可推知,《春秋榖梁传例》的内容应为《集解》中的三十八条“传例”,《略例》包含《集解》中的“传例”“范自例”与杨疏中统称“略例”者,是为《榖梁》例学总结之作。清代学者对范宁义例有失详查,误将“略例”辑录至《传例》中。
关键词:范宁  春秋榖梁传例  略例   传例
 

范宁为东晋经学家,《隋书•经籍志》著录其著作,除《春秋榖梁传集解》(下文省称《集解》)外,另有《春秋榖梁传例》(下文省称《传例》)一卷。后者从名称上看,盖为一例学专著。然《晋书•范宁传》未有片言齿及,《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亦未著录,此书或在五代战乱时佚失,内容不得而知。清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列此书,但名下仅罗列唐代杨士勋、《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与清代王谟关于范宁义例的些许记载,对其内容并未深入考述。《传例》内容为何,与范宁《集解》有何关系,皆启人疑窦。

又,杨士勋《春秋榖梁传疏》中云:范宁“别为‘略例’百余条”,并于疏中征引“范略例” “范氏略例”多条。如何理解其中的“略例”?这百余条“略例”是否也出自《传例》一书,还是别集为他书?如另成他书,从内容上看应亦是范宁例学之作,其与《传例》又是什么关系?二者成书时间孰先孰后?目前学界对范宁义例多有关注,但侧重于内容的考察,对上述诸问题鲜有探讨者。今笔者不揣谫陋,尝试从《春秋》例学角度给予总体关照,对范宁义例进行定位与梳理,进而考察其例学著述。论有不当,敬请方家指正。

 

一、“商略名例”与《传例》《略例》

 

《晋书•范宁传》载:“初,宁以《春秋》榖梁氏未有善释,遂沉思积年,为之集解,其义精审,为世所重。”范宁的《集解》为今存世所见《春秋榖梁传》的最早注本。在《春秋榖梁传序》中,范宁自述撰写《集解》的缘起与经过,谓:

 

升平之末,岁次大梁,先君北蕃回轸,顿驾于吴,乃帅门生故吏、我兄弟子侄,研讲六籍,次及三传……释《榖梁传》者虽近十家,皆肤浅末学,不经师匠……于是乃商略名例,敷陈疑滞,博示诸儒同异之说……今撰诸子之言,各记其姓名,名曰《春秋榖梁传集解》。

 

此中亦提到了《集解》解经之具体方法:“商略名例,敷陈疑滞。”即从例学出发,商讨“名例”,由例而“敷陈疑滞”,畅明经义。何谓“名例”?当代学者葛志毅先生参考《公羊传》,从狭义与广义两方面论析,认为狭义“名例”仅相当于名、字二者,广义的“名例”则包括所谓州、国、氏、人、名、字、子七等,这一认识深具启发意义。参之《集解》中存在着诸多义例,如“称名例” “聘例” “围例” “大水例”等,笔者认为范宁的“名例”含义较广,不仅包括《公羊传》七等,而且还涉及到礼义法度、自然灾异、侵伐征战,等等。

对于范宁序云的“商略名例”,杨士勋释道:“商略名例者,即范氏别为‘略例’百余条是也。”另在“春秋榖梁传序”几字下,杨士勋疏云:“以传《榖梁》者虽多,妄引三《传》,辞理典据不足可观,故与门徒商略名例,传示同异也。所云名例者,即范氏所据,别为‘略例’一百余条是也。”范宁提到的“商略名例”,杨士勋两处皆以“别为‘略例’百余条”释之。其中的“略例”一词耐人寻味,或可有两解:一为专属的例名,类同杜预《春秋经传集解》、范宁《春秋榖梁传集解》中的“传例”(详见下文论述)。然检之《春秋》例学,除杨士勋征引时称“范氏略例”“范略例”外,其他著述并无“略例”这一例名。二为书名,其内容为范宁撰《集解》时与门徒所商定的一百余条义例。然杨士勋称的是“别为‘略例’百余条”,史志如《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等载录书籍,一般言某书多少篇或多少卷,而殆无称某书多少条者。我们认为正确理解“别为‘略例’百余条”一句,关键在于“别为”二字。“别为”意味着此“‘略例’百余条”乃是范宁在《春秋榖梁传集解》之外又另行撰写的。然其由东晋流传至唐杨士勋时期当有文本载体,这一文本应即是范宁的另一例学著作。如此,令人生疑的是,“略例”非专属例名,何以称之“‘略例’一百余条”?这或与其出处有关,即“略例”是书中义例的省称。这百余条“略例”皆出自《略例》一书。故而,广义上的“略例”既是书名,或由“商略名例”一语概括而成;亦是例名,如杨疏所称“范氏略例”或“范略例”者,为范宁《略例》一书中义例的省称。

《隋书•经籍志》分别著录范宁《春秋榖梁传集解》《春秋榖梁传例》。南宋王应麟曰:“《榖梁》先有尹更始、唐固、麋信、孔衍、江熙、段肃、张境等十余家,范宁以为肤浅,乃商略名例,为《集解》十二卷、《例》一卷。”此处“《例》一卷”,显然即《隋志》所著录的《传例》。王氏将《集解》与《传例》并列,盖因二者关系密切,皆由“商略名例”而得。进一步而言,既然范宁明言其撰《集解》时“商略名例”,从名称上看,《传例》盖为例学专书,那么其应是范宁与门徒注解《春秋榖梁传》时“商略名例”的重要结果,是以《传例》与《集解》紧密相系。杨士勋称“商略名例者,即范氏别为‘略例’百余条是也”,而“略例”百余条皆出自《略例》一书,显然《略例》更是“商略名例”之成果。是以,《传例》《略例》皆是范宁于《集解》文本注释之外,别为另成的例学著作。

《传例》仅见载于《隋书•经籍志》。《略例》见称、征引于杨士勋,说明此书唐代尚存,然《晋书•范宁传》未著一字,《南史》《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经典释文》等距范宁时代较近的史书典籍皆未载录。同为范宁例学之作,《略例》与《传例》不被同时著录,之间有何关系,亦发人深思。

今《传例》《略例》皆佚失,二者成书皆与范宁撰《集解》时“商略名例”密切相关。欲探求二书内容,还需从范宁《集解》中寻求线索,探寻当时范宁与门徒到底商略了哪些义例? 

首先《集解》中存在多处“传例曰”。如,“隐公二年,无侅帅师入极”一条经文下,范宁注云:“传例曰:‘灭国有三术,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其中所谓“传例”,清罗士琳释曰:“凡注称‘传例’为《传》所本有者。”此语切中肯綮。《榖梁传》释《春秋》经义,随文而发,间有例存焉,却无特著的格式与例名。范宁解经,首先通《传》,其内含的“传例”即由他推导、抽绎而出,于《集解》中以“传例曰”形式一一明列。即如当代学者秦平言:“范宁注意到《榖梁传》在解释《春秋》时非常注意提炼经文的凡例;《集解》中时常出现的‘传例曰’,指的正是《榖梁传》所归纳的《春秋》之凡例。”

《春秋经传集解》杜预注中亦有“传例曰”。如隐公元年,“公子益师卒”一条,杜注曰:“传例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所以示厚薄也’。”孔颖达正义云:“传文与上下作例者,注皆谓之传例。”《榖梁》《左氏》《公羊》三家在例学上具有相通之处,范宁《集解》中的“传例”也可作如是观。即此乃《榖梁传》自身上下贯通、互文诠释《春秋》时内含的义例。且因“传例”是传文“上下作例”所得,其大抵都有一条或数条相对应的传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传例”之归属问题。《榖梁》“传例”为《传》本有,却未明确出现在《榖梁》传文中,只出现在范宁注中,乃由范宁归纳、诠解《春秋榖梁传》所得,是他理解《春秋》经传过程中所得的法则,当属范宁义例的重要内容。

除了“传例”,《集解》中还有一些以“×例×”笔法书写的义例。具体如: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范宁注曰:“会例时。”又如:隐公二年,冬,郑人伐卫。范宁注曰:“伐例时。”此两条范宁于经下作注,而所称“会例”“伐例”或为范氏所命名,或为范氏承继《春秋》经师所称。清代学者许桂林在《榖梁释例》一书中将范宁注中的“×例×”统称为“传外余例”。然“传外余例”一名是许氏立足于《榖梁传》所命,承其所建构的《春秋榖梁传》“时月日例”而言,并未以范宁例学为依归,尚待商榷。文廷海、周国林《<春秋榖梁传注疏>例法研究》一文因“×例×”笔法之义例出现于范宁注中,而称其为“注例”。然范宁注中所提到的义例不仅有“注例”,还有诸多“传例”。如以位置而言,“注例”则包括“传例”,故而此称呼忽略了范宁的书写方式与具体指向,界定含糊。今为更清晰区分范宁注中的两类义例,鉴于“会例”“伐例”等以“×例×”笔法书写的义例出现于范注中,是范宁自己于“传例”外对《春秋榖梁》义例的新建构,暂称之为“范自例”。

《集解》之外,在《春秋榖梁传疏》中我们亦可见到杨士勋所征引的诸多范宁义例。杨疏所引称呼不一,有称“范氏略例” “范略例”者,有称“范氏例” “范例”者,还有称“范氏别例” “范别例”者,颇令人疑惑。但它们都冠名范氏,从其归属上看,皆是范宁例学的重要内容,应属范氏“商略名例”范畴,今暂称之为“疏中范宁例”。

由上述可知,范宁的《春秋榖梁传集解》呈现着以例解经的鲜明特色。通过考察《集解》与杨士勋疏文,其义例暂可分为“传例”“范自例”与“疏中范宁例”三类。那么《传例》《略例》两书应该分别包含上述哪一类或者哪几类义例呢?如仅从名称上看,《传例》似乎与《集解》中的“传例”关系密切,是不是辑录“传例”而成的单行本?《略例》似乎与疏中的“范氏略例”“范略例”相关系,它是否仅包含这两种呢?杨疏中另征引的“范氏例”“范例”“范氏别例”“范别例”和《略例》又有什么关系?诸多问题皆待抉疑祛惑。

 

二、清代学者对《春秋榖梁传例》的辑佚

 

《春秋榖梁传例》一书约在五代战乱时佚失,至清代辑佚学兴起,学者们对此书进行了钩沉、辑佚。《清史稿•艺文志》著录:“晋范宁《榖梁传例》一卷,黄奭辑。”黄奭生活于嘉庆、咸丰年间,所辑《榖梁传例》存于《黄氏逸书考》中,共有“日食例”“不书王例”“遂事例”“逆王后例”等二十四则。

事实上,早在黄奭之前,乾隆年间的余萧客已关注到《传例》一书。他在《古经解钩沉》中引《隋书》列范宁《榖梁传例》一卷,并钩沉一条义例。具体内容为:

 

《春秋》上下无王者,凡一百有八。桓无王者,见不奉王法。余公无王者为不书正月,不得书王。桓初即位者已见治,故书王以示义。(范宁例,疏,三)

 

由案语“疏”“三”知,此一条出自《春秋榖梁传注疏》卷三的杨士勋疏文。

另外,乾嘉年间王谟亦辑有范宁《榖梁传例》一卷,存余《汉魏遗书钞》中,但《清史稿》未著录。今笔者细考,王谟与黄奭所辑内容几近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王谟还于《序录》对《榖梁传例》之辑佚作了些许说明:“《隋志》范宁撰《榖梁传例》一卷……谟按:范氏‘传例’凡已见《集解》者无容赘录,今惟钞出杨氏疏中所引‘略例’‘别例’共二十四条。”可知,王谟所辑内容出自杨士勋疏文。这与前述余萧客的钩沉在来源上别无二途。至此可以确定,清代学者所辑署名范宁的《榖梁传例》,内容实皆是杨士勋疏中所征引的义例。这似乎与我们对《传例》一书的推论大相径庭。再细绎前述王谟按语,其中似乎也间接表达了他对《传例》一书的看法,即此书包含《集解》中的“传例”与杨氏疏中所引的二十四条“略例”“别例”。这一观点是否成立?目前几未有学者关注过,还有待审查。

详细对勘清儒所辑杨疏中的义例,实际上与《春秋榖梁传注疏》中杨士勋的征引还略有差别。今详列经文出处,将王谟、黄奭所辑,对照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杨士勋疏文所引,兹举有代表性的四则,列表如下:

表-1

经文

王谟辑本

黄奭辑本

杨士勋征引

1.桓公元年,春,王正月,桓无王,其曰王,何也?谨始也。

不书王例:《春秋》上下无王者,凡一百有八。桓无王者,见不奉王法。余公无王者,为不书正月,不得书王。

不书王例:《春秋》上下无王者,凡一百有八。桓无王者,见不奉王法。余公无王者,为不书正月,不得书王。

范氏例云:“《春秋》上下无王者,凡一百有八。桓无王者,见不奉王法。余公无王者,为不书正月,不得书王。”

2.桓公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

逆王后例:凡有二,皆由过鲁。若鲁主婚而过我,则言归。若不主婚而过我,则直言逆。

逆王后例:凡有二,皆由过鲁。若鲁主婚而过我,则言归。若不主婚而过我,则直言逆。

范氏略例云:“逆王后有二者,以书逆王后,皆由过鲁。若鲁主婚而过我,则言归。若不主婚而过我,则直言逆。”

3.僖公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

获例:凡书获有七,谓莒挐一也,晋侯二也,华元三也,蔡公子湿四也,陈夏啮五也,齐国书六也,麟七也。

获例:凡书获有七,谓莒挐一也,晋侯二也,华元三也,蔡公子湿四也,陈夏啮五也,齐国书六也,麟七也。

范别例云:“凡书获有七:谓莒挐一也,晋侯二也,华元三也,蔡公子湿四也,陈夏啮五也,齐国书六也,麟七也。”

4.昭公三十有一年,晋侯使荀栎唁公于乾侯。

唁例:唁有三,吊失国曰唁。唁虽有三,吊失国三,三释一而已。

唁例:唁有三,吊失国曰唁。唁虽有三,吊失国三,三释一而已。

范例云:“唁有三,吊失国曰唁。唁虽有三,吊失国三,三释一而已。”

从上表所列,首先可见王谟、黄奭所辑内容完全一致,亦可见王、黄两辑本与杨士勋征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例名上。具体有二:一是王谟、黄奭在辑佚时,依据义例内容,自拟了例名,如表中所列“不书王例”“逆王后例”“获例”“唁例”等;二是王、黄两辑本省却了杨疏征引时对义例的原称呼,如表中“杨士勋征引”一栏的“范氏例”“范氏略例”“范别例”“范例”等。另外,在内容上,第二则中王、黄辑本“凡有二”与杨疏所引“逆王后有二者,以书逆王后”表述存有差异,不过两者核心要义是一致的。

那么,杨疏中的“范氏例”“范氏略例”“范别例”“范例”等名称各有什么内涵?是否可如王谟辑佚时统称为“略例”“别例”?学者们鲜有对清儒的《传例》辑本详辨深究者,下面从杨疏入手细考之。

 

三、“略例”与《略例》

 

统计杨疏中的征引,称“范氏例”“范例”者最多,凡十七见,仅举二例以见其概:

 

1.经文:桓公元年,春,王正月。

杨疏:“又范氏例云:《春秋》上下无王者,凡一百有八。桓无王者,见不奉王法。余公无王者,为不书正月,不得书王。”

2.经文:庄公二十年,夏,齐大灾。

杨疏:“范例云:灾有十二,内则书日,外者书时,国曰灾,邑曰火。内则书日,新宫、御廪之类是也。其外则时者,则宋大水、齐大灾之等是也。”

 

从义例学上而言,注家以例解经,所发明之例皆可冠其姓氏,杨士勋征引时称“范氏例”或“范例”,正彰显诸例为范宁的新建构。

杨疏中又有称“范氏别例”“范别例”者,凡九见,兹举二例:

 

1.经文:文公六年,冬,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

杨疏:“范氏别例云:书不告朔有三,皆所以示讥耳。则此文,一也;公四不视朔,二也;襄二十九年,公在楚,三也。”

2.经文:僖公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

杨疏:“范别例云:凡书获有七:谓莒挐一也,晋侯二也,华元三也,蔡公子湿四也,陈夏啮五也,齐国书六也,麟七也。”

 

杨疏所称的“范别例”,清代学者陈澧释云:“范氏注中已有例,又别为‘略例’,故称‘别例’。”这一理解不乏启示。此“别例”一名,即相对于范宁注中的“传例”与“范自例”而言的。因杨疏中所引用的义例是范宁于注外“别为”之的,故称“别例”。

杨疏中称“范氏略例”或“范略例”者,凡四见,略举一例:

 

经文:桓公八年,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

杨疏:“依范氏略例,凡有十九遂事,传亦有释之者,亦有不释者,此是例之首。”

 

如前所述,杨士勋称范宁别为“略例”百余条,疏中四条径称“范氏略例”或“范略例”者,显然是因它们出自《略例》一书。

综观上列五例,虽然“范氏例”“范例”“范氏略例”“范略例”“范氏别例”例名不尽一致,但内容却具有相通性,在书写形式上亦有内在的规律性,如所言“《春秋》上下无王者,凡一百有八”,“灾有十二”,“书不告朔有三”,“凡书获有七”,“凡有十九遂事”,等等,皆是先对《春秋》同类记载进行了统计,然后再分别就具体内容的异同进一步诠释。故而,我们认为杨疏所引用的“范氏例”“范例”“范别例”等应如同“范氏略例”“范略例”,都出自《略例》一书,皆是范宁全面观照、深入探究《春秋》经文所得。这些称呼其实异名同指,从来源上可统称为范宁“略例”。是以,王谟所辑“别例”“略例”二十四条首先应归属于《略例》一书。它们是否也同属于《传例》,还需再论。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

 

又宁自序有“商略名例”之句,疏称宁别有“略例”百余条,此本不载。然注中时有“传例曰”字,或士勋割裂其文,散入注疏中欤?

 

此中,四库馆臣怀疑杨士勋在义疏《集解》时“割裂”了《略例》一书,将其中的百余条“略例”“散入注疏”中,并以注中的“传例曰”为证。此后,柳兴恩于《榖梁大义述》中沿用此说。陈澧亦赞同之,并于《东塾读书记》中作案语加以证明,谓:“澧案:隐二年疏云:‘《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无王者一百有八’云云,与桓元年疏所引‘范氏例’之语同,此杨氏取‘范氏例’散入疏中之证。”

由《提要》“割裂”说而观,四库馆臣、柳兴恩、陈澧等人对《略例》一书的看法似乎也渗透其中,即《略例》包括着注中“传例”与疏中“范氏例”。而前据王谟按语窥知其对《传例》一书内容的认识。即他认为《传例》含括注中“传例”与疏中所引的“略例”“别例”。而上文考之,王氏所称的“略例”“别例”与陈澧所言的“范氏例”,三者异名同指,皆可称为范宁“略例”。如此,两种观点相对照,则《传例》与《略例》内容相同,都含括着注中“传例”与疏中“略例”。又,两书不被同时著录,它们是否存在同书异名的可能性?以往学界对两书的关系未有关注者,下文从范宁义例入手考证之。

 

四、“传例”与“略例”

 

从名称上看,范宁《集解》中的“传例”、杨疏中的“略例”分别与《传例》《略例》两书关系最为密切。考察两书关系,还需从这两类义例入手。

(一)“传例”略析

《集解》中的“传例”共计三十八条,有着鲜明的特色,概述如下:

其一,“传例”与《榖梁传》传文密切相系。具体又可分三种情况:第一,“传例”与《榖梁传》传文完全相同,直接取自传文。如,隐公二年,范宁注:“传例曰:斩树木、坏宫室曰伐。”此“传例”直接取自隐公五年传文“斩树木、坏宫室曰伐”。第二,“传例”与《榖梁传》传文略有差异,“传例”未改传文原意,简略精炼传文而成。如,隐公五年,范宁注:“传例曰:公往时,正也。”即精炼庄公二十三年传文“公如,往时,正也”而成。第三,“传例”综合、归纳几条传文而成,如,隐公二年,范宁注:“传例曰:灭国有三术,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由宣公十五年传文“灭国有三术,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不日”,与襄公六年传文“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二者归纳而成。由此亦可知,范宁总结、抉发“传例”的三种方式:一径取传文而成例,二抽绎传文而成例,三归纳传文而融成一例。

其二,“传例”依其内容又可简单分为两类:一类“传例”阐释《春秋》经文遣词用语之内涵。如,隐公四年,春,王二月,庚辰,莒人伐杞,取牟娄。范注:“传例曰:取,易辞也。”此处范宁依据庄公九年、昭公二十五年、哀公九年、哀公十三年四条《榖梁传》传文“取,易辞也”归纳成“传例”,阐释动词“取”的内涵,其内容涉及到取邑、取人、取国,进而依此再对他处相类经文中的“取”字释义。如,隐公十年,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范注:“凡书取国,皆灭也。变灭言取,明其易。”范宁即是依据“传例”释“取”,阐明经文书“取”而不书“灭”,意在突显郑伯借宋人、蔡人、卫人之力而轻易灭载。另一类“传例”为《榖梁传》之“日月时例”。《春秋》经文对各事件时、月、日记载各不相同,《榖梁传》作者认为经文时、月、日的书与不书蕴含着褒贬善恶的深意,并形成了以“日月时例”解经的特色。如杨士勋在疏解“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眛”不书“日”时,总结道:“此《传》凡是书经,皆有日月之例者,以日月相承,其事可悉,史官记事,必当具文,岂有大圣修撰,而或详或略?故知无日者,仲尼略之,见褒贬耳。”范宁深谙《榖梁传》解经笔法,于传文中勾提了诸多“日月时例”。如,隐公三年,范宁注:“传例曰:外盟不日。”此则“传例”取自隐公八年传文“外盟不日”,于“外盟”立例,诠释经文的时间书写,进而彰显《春秋》内外有别、详内略外的深层涵义。

(二)“略例”述论

清王谟、黄奭所辑杨士勋疏中的义例(即“略例”)为二十四条。今笔者爬梳细研,二人所辑亦存谬误、阙略处。如王谟、黄奭辑本中第一例“日食例”。此例存于“隐公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经文下的杨疏中,范宁只是引用杜预注与京房《易传》进行注解,自己并未作任何诠释,故杨士勋云“未审范意如何”。而下云 “《榖梁》之例,书日食凡四种之别”,实为杨氏对《榖梁》义例的总结,并不属于范宁“略例”内容。王、黄辑本将之列为范宁“日食例”,实属张冠李戴。另,杨疏中还有冠名“范例”“范氏例”而征引的义例七条,亦应属范宁“略例”范畴,依王、黄本的拟名标准,可分别命名为“地震例”“诸侯例”“称弟例”“会葬例”“大蒐例”“在例”“入例”,然二辑本皆阙录。今在王、黄辑本基础上,删去“日食例”,加入上列“地震例”等七例,综括而计,杨疏中的“略例”实为三十条。

前文为解疑“范例”“范略例”“范别例”各名称的内涵,已对杨士勋疏所征引的范宁“略例”略作分析。今再以杨疏中的三例细观之。

 

1.经文:庄公十年,三月,宋人迁宿。

杨疏:“范略例云:凡迁有十。亡迁有三者,齐人迁阳,宋人迁宿,齐师迁纪是也。好迁有七者,邢迁夷仪,卫迁帝丘,蔡迁州来,许迁于叶,许迁于夷,许迁白羽,许迁容城是也。余迁皆月,许四迁不月者,以其小,略之如邑也。迁纪不月者,文承月下,蒙之可知也。”

 

此中,范宁首举《春秋》经文“迁”者总数目,然后分为“亡迁”“好迁”两类,条列十“迁”的经文出处,并论析许、纪“迁”而不书“月”之原因。

 

2.经文:僖公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杨疏:“范氏别例云:内女卒葬例有六,葬有三,卒亦有三。卒者,此文一也,僖十六年鄫季姬二也,成八年杞叔姬三也。葬者,庄四年葬纪伯姬,三十年葬纪叔姬,襄三十年宋葬共姬,是也。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数之者,与此伯姬同是未适人,故总为一。”

 

此中,范宁亦先举“卒葬例”数目,然后分别罗列“卒例”“葬例”各三处经文,并诠释“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数”的缘由。

 

3. 经文:成公元年,春,三月,作丘甲。

杨疏:“范别例云:作例有六,直云作者三,云新作亦三也。云作三者,谓作丘甲,一也;作三军,二也;作僖公主,三也。云新作三者,谓新作南门,一也;新延厩,二也;新作雉门及两观,三也。言作者不必有新,言新则兼作也。”

 

此例亦同于上两者,先计“作”例数目,然后分别列“作”“新作”各三者的经文出处,并分析“作”与“新作”的区别。

上述三例共性显而易见,由此亦彰显了范宁“略例”的特色,其为范宁对《春秋》经文的论析总结,主要是比勘、统计《春秋》所书,剖析异同,进而彰显经文的褒贬之意和书法义理。概而言之,即比经成例,由例释经。其内容书写亦有呈现着鲜明的规律,大约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全面统计《春秋》中该例记载之次数,二是详细罗列该例在经文中的出处,三是归纳该例书写章法,并剖析特殊书写的内涵。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略例”是以征引的方式存于杨疏中流传至今的。而杨士勋在征引时,采取了直接征引、摘节引用、大意引用、转述等各种不同方式,故今所见“略例”并非全部都包含上述完整的三方面内容。如,文公九年,九月,癸酉,地震。杨疏征引的“略例”,只称“地震五,例日”,并未详列《春秋》所载“地震”的五处经文。

由上述对《集解》中的“传例”与杨士勋所征引范宁“略例”的论析可知,二者各具特色、差异鲜明。具体而言,在出处、内容、类型等方面二者皆有不同:“传例”取材于《榖梁传》文,而“略例”来自于对《春秋》经文的解构与归纳;“传例”乃“传文上下作例”而得,内容与传文相系,“略例”大致有统计例数、罗列经文、阐明义涵三部分;“传例”既有对《春秋》经文字词释义又包含“日月时例”,而“略例”多通过比勘经文阐发《春秋》书写的褒贬义理。

 

五、《传例》与《略例》

 

《隋书•经籍志》著录的范宁《春秋榖梁传例》一卷为一例学专著。由《春秋》例学通识看,今《集解》中的“传例”亦是专属例名。“略例”则是杨士勋对范宁《略例》书中义例的省称,其内容与“传例”迥然不同。从例名与书名对应关系上看,我们认为《传例》是范宁专门勾提《榖梁传》“传例”而编成的单行本。诚如学者所言:“《春秋榖梁传例》当是专门总结、说明《榖梁传》‘传例’的。”且虑及篇幅,今《集解》中的三十八条“传例”编为一卷是极可能的。如依王谟观点,《传例》一书内容为《集解》中“传例”与《疏》中“略例”,则包含着近七十条义例,从篇目上归为一卷,亦约略较多。据此诸端,《隋志》所著录的《传例》一书内容应为《集解》中的三十八条“传例”。

或因《略例》一书正史未著录,清代学者未有辑佚者。其书名盖出自范宁“商略名例”一语。杨士勋疏称:“商略名例者,即范氏别为‘略例’百余条是也。”其内容则应含括范宁与门徒集解《春秋榖梁传》时所“商略”的全部“名例”。如此,前文所言《集解》中的“传例”“范自例”与杨疏中统称“略例”者皆是范宁例学的重要内容,悉应属之。详考三类义例,亦可为笔者此观点提供进一步佐证,略论如下: 

第一,据前文所论,《略例》为范宁撰《集解》时与门徒等人“商略名例”“别为”而成书。而今所辑“传例”正有“徐邈曰:传例曰”“泰曰:传例曰”,徐邈为范宁故吏,范泰为其子,可谓是范宁序中所言与“门生故吏、兄弟子侄”“商略名例”之明证。此类“传例”应属于《略例》一书。由此推之,则今辑《集解》中的其他“传例”,亦属于《略例》一书。

第二,《集解》中的“范自例”与杨疏中的“略例”有互文者,共计三则。为清晰起见,兹以“灾例”为例察之:

表-2

例之类别

例名

经文

例之内容

略例

灾例

庄公二十年,夏,齐大灾。

范例云:“灾有十二,内者书日,外者书时。

范自例

内灾例

桓公十有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

范宁注:“内灾例日。”

外灾例

庄公二十年,夏,齐大灾。

范宁注:“外灾例时。”

 

从中可见,“略例”与“范自例”皆于“灾”立例,“范自例”又有“内灾”“外灾”之分,但其例旨相通,即常例为内灾日,外灾时。

又如,范宁注与杨士勋所征引中皆有“蒐狩例”。前者,经文:“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范宁注:“蒐狩例时。而此月者,重公失礼也。”后者,经文:“昭公八年,秋,蒐于红。”杨疏:“范氏例云:蒐狩书时,其例有九……。”前者为“范自例”,后者“范氏例”亦即“略例”,两者皆诠释“蒐狩”,阐明书时为其常例,内容也几近完全一样。另,“范自例”与“略例”皆有“入例”,就“入”的时间书写阐释经文褒贬之意,指出“入”书时为常例,次恶则月,恶甚则日。

故而“范自例”与“略例”相互文者,虽表述形式有差异,但内含例法一致。这为考察“范自例”与“略例”关系提供了重要线索。杨士勋引用时称的是“范例”“范氏例”“范氏别例”,而“范例”“范氏例”“范氏别例”皆引自《略例》一书,进而可知与之相互文、共同诠释“灾”“蒐狩”“入”的四条“范自例”亦应归属《略例》一书。从此角度推衍,其余的“范自例”应具有一致性,即同属于《略例》,只是杨士勋没有全部称引而已。

第三,统计“传例”“范自例”“略例”三类例法,《集解》中的“传例”三十八条、“范自例”三十三条,杨疏中统称“略例”者三十条,共计一百零一条。这与杨士勋所言的“百余条”接近,契合《略例》一书的义例数目。

故《略例》实是将范宁勾提《榖梁传》所得的“传例”以及新建构的“范自例”“略例”汇集而成的总结之作,也是《榖梁》例学积累的成果。而《传例》书名具有专属性,“略例”与“传例”明显有异,不能录入。是以,《传例》《略例》二者并非同书异名。实则《略例》一书内容更丰富,含括着《传例》。进而言之,《榖梁》学家范宁解经以《榖梁传》为依归,作《集解》需先通《传》,故《传例》成书应较早。《略例》则为范宁例学的集成之作,成书当晚于《传例》,或并非成书于范宁之手,而由后人汇编而成。

由此再反观清人的观点:前述四库馆臣等人对《略例》一书内容的推测更为切实。然其云《集解》中的“传例曰”为杨疏割裂《略例》一书所致,则言嫌随意,有失谨慎。此说忽略了杨疏与《略例》的关系,事实上是杨士勋藉助范宁《略例》来义疏《集解》。面对《集解》中经、传、注已定的编排,他将别行于世《略例》中的三类义例征引于相应注、疏中,以便更清晰地阐析范注内涵。且杨士勋无论是直接征引还是摘录、转述,都内含其深入的思考,同时还作了补充、诠释的工作。这种“散入”“名例”的义疏方式,看似割裂拆分了例学著作,实乃贯通经、传、注的重新编次,蕴含着杨士勋对范宁义例的整体把握与阐发。而王谟、黄奭等人对《传例》的辑佚有失妥当,误将“略例”录入,系因对范氏义例失于详查所致。

 

结语

 

孔子因鲁史而修《春秋》,笔削之间存大义。汉代儒生奉《春秋》为经,积极从字词、史事、书法的解读训释中阐释经文本旨,并引申、总结出一些规则、通识作为“例”以解经畅义。何休《春秋公羊解诂序》曰:“往者略依胡毋生《条例》,多得其正。故遂隐括,使就绳墨焉。”可知西汉《公羊》学先师胡毋生以例解《春秋》,《公羊》例学已由此发端。又《后汉书》载贾逵作《左氏条例》二十一篇,颖容著《春秋左氏条例》五万余言,可知《左氏》义例之学在汉代亦已发轫,并有著作传世。西晋杜预进一步发挥之,著《春秋释例》,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左氏春秋》例学体系。

至于《榖梁》,西汉宣帝时既立学官,其家法已然固定。《榖梁》学者释《春秋》经义,亦从例入手,构设“日月时例”,以例明义,与《公羊》《左氏》对辩问难,只是当时或尚未有专门的义例之作,直至晋范宁,《榖梁》义例之学才彰显于世。

范宁“商略名例”、以例解经,抉发、勾提《榖梁传》内含义例而成“传例”,并剖析《春秋榖梁》经、传文,构建“范自例”与“略例”。“传例”“范自例”“略例”三类义例各有特色。通过上文的综合考究,其例学著述的内容亦清晰可见:《隋书》所著录的《传例》一书,是范宁辑录《集解》中三十八条“传例”而成的单行本。杨士勋所称引的范宁《略例》一书,内容当包含《集解》中的“传例”“范自例”及杨疏中的“略例”等一百余条。后者收录了范氏所有义例,是范宁《榖梁》例学的集成之作。

有赖于《传例》《略例》二书,范宁例学要旨得以清晰呈现,《榖梁春秋》义例体系至此亦得到系统性构建。然或因杨士勋作义疏后,《传例》《略例》二书的主体内容基本都包含于《春秋榖梁传注疏》中,反而本身受到的关注较少,皆尽佚失,殊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