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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海 | 《春秋》隐公七年杜注“非执”辨析
发布日期: 2020-10-09 浏览次数:109 来源:《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作者:陈金海
摘要:《春秋》隐公七年杜注“以归”为“非执”,是由经文“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与相关文本类比而引出的一个或然性事实判断。《正义》引用《梁》的线索则表明,杜言“非执”更为属意其价值判断:一则立异《公》《》“大天子之使”与“不与夷狄执中国”之言“执”;二则以此别明左氏自身“以归”与“执”等“义例”之“义”。此“指行事以正褒贬”,是杜以《左传》解经的一个具体实践,也是三家论争亦有交汇的一个缩影。
 

《春秋》隐公七年载:“冬,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左传》曰:“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凡伯弗宾。冬,王使凡伯来聘。还,戎伐之于楚丘以归。”杜预在《春秋经传集解》中释“以归”曰:“但言以归,非执也。”其意是说,经文仅载“以归”而不起“执”辞,则是指“非执”,即戎对凡伯虽有伐之行而无执其以归之事。对此,后世学者颇有争议,如刘炫就以沈子、邾子“囚”“杀”之例而比其为“执”,极力批评杜预。宋儒李明复则赞成杜氏此解,称“凡伯臣服于戎”,故“以归非执也”。后来,清儒邵瑛著《左传刘杜持平》,认为“《春秋》有变文之例,此凡伯有聘鲁,还,见执”。邵氏所称“变文之例”盖源自杜例,但其结论又明显倾向于刘炫之说,即意指凡伯被“执”,《春秋》却又变其文为“以归”而不言“执”。根据宋儒崔子方的解释,“执”可释为“拘之”,而“以归”指向的是“挟而与归”。若“以归”与“执”本意如此,“拘”与“挟”其实并无多大差别,那么诸儒何以围绕此“执”之一字大作文章?而且,该条经文本无“执”辞,诸儒又何以藉此互相攻讦而各执异辞呢?有鉴于此,本文拟析前贤之说,对其间缘由,特别是杜言“非执”的实际用意及特点,作一辨析,以求教博雅君子。

 
一、“但言以归”:相关经传文本及杜孔之依据
 

由杜注“但言以归”而没有别起“执”辞,可推知《春秋》必有“以归”与“执”连文者。检《春秋》文本,其云“执某某以归”者有三条:襄十六年“晋人执莒子、邾子以归”、昭十一年“执蔡世子有以归”与昭十三年“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在此三条经文中,因“执”与“以归”连文,云“以归”者的确即有“执”之行为。杜预的逻辑是,若经文“但言以归”,即表示为“非执”。但细绎《春秋》全文,仅凭此三条“执某某以归”,并不能一定表明或确定所有“但言以归”之书写就是事实之“非执”,因为除刘炫所引两例外,“但言以归”式的经文还曾出现在僖二十六年、宣十五年、定四年、哀八年等处。其中,《春秋》哀八年云:“以曹伯阳归。”左氏明确说:“执曹伯及司城疆以归。”而且,杜以“但言以归”为“非执”,其隐含的另一个前提是,文本书写上的不同,一定是指事实上的不同,但此哀八年所云及前面邵氏所谓“变文之例”,显然可以否定此一前提。若由此观之,杜氏仅从“但言以归”盖推不出必然“非执”的结论,即其间亦或有“执”,亦或指“非执”。

据现存文献,较早对此条杜注作出认同解释的是孔颖达,《正义》曰:

杜必知“以归非执”者,《梁传》云:“以归,犹愈乎执也。”又昭十三年“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若“以归”是“执”,何须别起“执”文。明直言“以归”者非“执”也。至如定四年“以沈子嘉归”,经云“杀之”;哀七年“以邾子益来”,传云“囚诸负瑕”。既有“囚”、“杀”之文,容或是“执”。若直言“以归”,无“囚”、“杀”之事者,则非执者也。《春秋》有文同事异,此即其类也。刘君引沈子、邾子云“以归者皆执”,以规杜氏,非其义也。
以上引文,孔氏提供了三条证据:一是引《穀梁传》云:“以归犹愈乎执也”;二是引昭公十三年“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表明“以归”与“执”必有不同,因为若其相同,何须别起“执”文;三是引定公四年、哀七年经传“既有‘囚’‘杀’之文”来反证“非执”,并由此否定刘炫前面引沈子与邾子“以归者皆执”的论断。显而易见,第二、三条证据,仍是以经传之文进行类比。前条是说,若“执”与“以归”之书写同在一条经文,则两者必所存异,进而说明杜云“但言以归”而没有别起“执”辞即为“非执”的结论;后者则是设定“囚”“杀”之文的条件,表明若有此文而“容或是执”。然而,仔细推敲此两条证据,可以发现此论证仍然无法将杜氏“但言以归”而“非执”的观点凿实。一者,孔氏对“以归”之异于“执”的判定,也是基于前述对经传之文的不完全归纳,即同样无法排除“以归”有“执”的情况。孔氏所引第三条证据有“囚”、“杀”之事而书写“以归”实“执”的例外,则于无意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认识或判断;二者,《正义》引入“‘囚’‘杀’”的问题还在于,若既有“囚”“杀”之文,容或是“执”,那么其推出的另一个结论便是,若“无‘囚’‘杀’之事者,则非执者也”就不一定是“非执”,即在逻辑上对应的也应是“容或非执”。显然,此“容或”就是“可能”的一个代名词;三者,如上所述,书写上的不同并不意味着事实一定不同。孔氏所云“文同事异”与文异事同在道理上具有一致性。同样的理由,前述刘炫等“规杜”者所谓“以归”是“执”的情况亦如此。因此,我们以为,孔氏所引此两条证据,表面上是回护杜氏“必知‘但言以归”者,但实际上一经推敲,其所作出的事实判断,指向的也仅是一种可能而非确然,即非形式逻辑中的全称判断,亦非书写与事实必定一致意义上的确认,因之没有完全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既然孔氏以上二、三条证据存在问题,那么剩下的第一条引用《穀梁》之证据,就颇显弥足珍贵。据《穀梁》此条传文曰:“凡伯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国而曰伐,此一人而曰伐,何也?大天子之命也。戎者,卫也。戎卫者,为其伐天子之使,贬而戎之也。楚丘,卫之邑也。以归犹愈乎执也。”其大意是说,凡伯为天子之大夫,不能见伐于卫,如有,则贬而戎之,以重“天子之命”。顺此意下来,经云“以归”必与此“天子之命”或“天子之使”有关。又据范注之“执天子之使罪重”,可知传文“以归犹愈乎执”所要表明的意思就是,“以归”天子之使要胜于“执”天子之使,即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护天子之使的尊严。显然,这种理解与传文“大天子之命”也相一致。然而,此一理解在“以归”与“执”用辞所指事实的层面,仍如前所述可作两解,即“以归”非“执”与“以归”有“执”而讳“执”。同样,其在书写层面也的确不能排除变文存在的可能。由此,我们再结合前面孔氏以“以归”与“执”之异来证明“以归”为“非执”的思路,其引用《穀梁》此句的意图,也即,取上述之第一种理解,言“以归”就是非“执”,即不仅在书写而且在事实层面认为两辞必定有所不同,从而与上述《正义》的第二条证据相呼应。但是,由前面我们的讨论看,显然此一论据并不能推出某种确指,而同样仅为一种可能。而且,孔氏对《穀梁》“以归犹愈乎执”的理解也未必一定即是该传及穀梁家的看法。不过,正是缘于孔氏这一取彼传以证己说的做法,反而又于无意之中,为我们理解杜氏“非执”之用意打开了一扇窗户。

 
二、“以归犹愈乎执”:《公》《穀》中的价值判断及启示
 

事实上,对于《穀梁》之“以归犹愈乎执”,范宁的确有着不同于孔氏《正义》的理解,据其注曰:“大天子之使过诸侯,诸侯当候在疆场,膳宰致饩,司里授馆,犹惧不敬,今乃执天子之使,无礼莫大焉。……执天子之使罪重,故变卫以戎之。以一人当一国,讳执,言以归,皆尊尊之正义、《春秋》之微旨。”这里,范氏显然是将凡伯理解为被“执”而传文“讳执”,并表明此与传文“戎卫”的目的一致,或者说,正是因为卫侯没有担负起保卫“天子之使”之责,而致使其被戎所“执”。由此,我们如果按照以上杜孔的逻辑,范氏的理解就是错误的,但是,如果前者的逻辑有问题即仅具可能而非确然,那么范注也就因此具备了某种与其一样的可能性。饶有意味的是,这种可能性却在《公羊传》中变成了现实,而被毫无隐晦地说了出来,其文曰:“凡伯者何?天子之大夫也。此聘也,其言伐之何?执之也。执之则其言伐之何?大之也。曷为大之?不与夷狄之执中国也。”与《左传》《穀梁》未明言凡伯被“执”不同,此显有“执”文。也就是说,虽然《公羊》所传《春秋》文本仍不见“执”字,但传文在这里却是围绕着“执”字大作文章,尽显书写与事实之间的差异。由此我们发现,左氏经传虽未言“执”之一字,而《公》《穀》却均出“执”辞进行书写上的阐释与认定。自然地,从杜言“非执”到《公》《穀》之明言“执”,其间立异于两传的意图及门户之争也就随之明朗。

更为重要的是,杜以“非执”有别于两家之“执”,并非仅在于此事实判断,而是更为着意于与二传在价值判断上的取舍。具体而言,前述《穀梁》“戎卫”进而“讳执”,合而强调“伐中国之罪轻”与“执天子之使罪重”,其实质是将天子置于“中国”之上,并以此“讳执”而言“以归”之“愈乎执”,即维护天子之使的尊严。刘敞曰:“以一人当一国,大天子之使也,为天子使尊矣。”清钟文烝据此论曰:“今以伐凡伯为文,是一人之辞,明大之。”由此可见,传文以“大天子之命”见“伐”,以“伐天子之使”而“戎卫”,以凡伯“天子之命”与“天子之使”之身份而“以归”来反衬卫之罪重,其中“大天子之使”也就顺理成章的重于“伐中国之罪”了。换言之,这里的“愈乎执”依范注实际上是由“执天子之使罪重”与“伐中国之罪轻”等观念所衬,因而《榖梁》才有“以归”之“愈乎执”的说辞。

与《榖梁》不同,《公羊》传文由言“伐”到“执”而不言“执”,其在发出一连串的叩问之后,却将“不与夷狄执中国”作为了“大之”的结论。据何休解“不与夷狄之执中国”曰:“因地不接京师,故以中国正之。中国者,礼义之国也。执者,治文也。君子不使无礼义,制治有礼义,故绝不言执,正之言伐也。”按照公羊家的意思,凡伯作为天子之大夫出聘,不应言“伐”与“执”,而《春秋》言“伐”不言“执”者,其目的是为了“尊大王命,责(凡伯)当死位,故使与国同”。换言之,凡伯被“执”而不言“执”,言“伐”以正其“不与夷狄执中国”,其重大“中国”之义,昭然若揭。由此,我们发现,前面所分析的《榖梁》之“愈乎执”的“执天子之罪重”与“伐中国之罪轻”之意,似乎在此找到了某种契合,而此处《公羊》关注“执”的真正用意就是指“不与夷狄执中国”。其与《穀梁》及范注所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后者讲“以归犹愈乎执”,强调“执天子之使罪”重于之“伐中国之罪”而为“尊尊之正义”与“《春秋》之微旨”,《公羊》则恰恰与之相反,即强调“不与夷狄之执中国”之义。虽然我们不能就此肯定《穀梁》于此条传文一定后于《公羊》,但范注则无论从时间还是文本所载事实之判断上,便具备了参考《公羊》的可能。同样的道理,杜氏于此条所解“非执”之辞,也就缘此可能而具有了针对或取舍二传的意味。

由是观之,前述杜预所讲“但言以归,非执也”中的“执”字,就似乎并非凭空捏造,亦非仅从“但言”处着意,而是实与《公》《穀》两传密切相关,即二传或言“执”而“讳执”,或讲“伐”就是“执”,杜氏皆以之为非,即“非执”,并由此取舍二传之价值观念。虽然前面孔氏《正义》所引“以归犹愈乎执”或许仅是基于“愈乎执”即为“非执”而与范注理解有异,但他在无意当中却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条理解杜氏此解的重要线索。由此再反观杜氏文本,实际上,《左传》杜注与二传之关系,在其《春秋序》中已有所表露:“古今言《左氏春秋》者多矣,今其遗文可见者十数家。……预今所以为异,专修丘明之传以释经。经之条贯,必出于传。传之义例,总归诸凡。推变例以正褒贬,简二传而去异端,盖丘明之志也。”对于其中的“简二传而去异端”,孔疏曰:“若《左氏》不解,二传有说,有是有非,可去可取,如是则简选二传,取其合义而去其异端。”准此,其所言“非执”,便具有“非”《公羊》之“不言执”和《穀梁》之“讳执”的用意,并以此示其“简二传”或有别于《公》《穀》之“大天子之使”与“不与夷狄执中国”等价值观念。那么接下来,杜氏是如何藉此“非执”来赋予左氏解经之义及其合法性的呢?

 
三、“其耻轻于执”:左氏叙事及杜注经传之“义”
 

自《左传》文本而言,如前所引,其与《春秋》相较,不仅说明了“戎伐凡伯”的缘由,而且增一“还”字,将经文作了点睛式的串联,使“戎伐凡伯”一事的前因后果,简明扼要地展现了出来。而且,仅由传文看,一方面“戎伐凡伯”的起因是“凡伯弗宾”,实与前述其“天子之使”的身份并无直接联系,此即否定了《公羊》因“执之”而“大之”的依据;另一方面戎是戎、卫是卫,亦不存在《穀梁》“戎卫”之说法。因此,杜预讲“以归”而“非执”,是直接紧扣《左传》重事之特点而发,以还原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以陈述史实的形式,否定了《公》《穀》立义的根本或基础。不过如上所述,杜氏的最终目的并不仅是非二传,而是以此为手段,用事件之“原始要终”,来呈现左氏解经之义,故杜氏又曰:“左丘明受经于仲尼,以为经者不刊之书也,故传或先经以始事,或后经以终义,或依经以辩理,或错经以合异,随义而发”,认为《左传》并非纯粹专注于叙事,而是“随义而发”。易言之,杜氏认同《左传》重事的目的并不仅在于所述事实,而是由此指向褒贬义理。那么,我们回到杜注“以归”而“非执”语,其所“随义而发”之“义”到底何在及如何呈现的呢?

据杜注经文“凡伯来聘”时曰:“凡伯,周卿士,凡国伯爵也,汲郡共县东南有凡城。”又释“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云:“戎鸣钟鼓以伐天子之使,见夷狄强虣。不书凡伯败者,单使无众,非战陈也。但言以归,非执也。楚丘卫地,在济阴城武县西南。”除为经文作解外,杜预还对传文“初”至“弗宾”语进行了注解,曰:“朝而发币于公卿,如今计献诣公府卿寺。”孔疏对此解曰:“朝于天子,献国之所有,亦发陈财币于公卿之府寺。如今者,如晋时诸州年终遣会计之吏献物于天子,因令以物诣公府卿寺。”由杜注,我们仅从字里行间,盖可领会到以下褒贬义蕴:一者,左氏传文虽确定“凡伯弗宾”是“戎伐”的缘由,但传、注都没有否认其为“天子之使”的身份,更何况戎在当初还宾服于天子而“朝于周”,这里显然在杜预看来传文“大天子”亦为顺辞;二者,杜云“不书凡伯败者”,是由于凡伯“单使无众”,才致使“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之事发生,其言外之意是说天子不可伐,伐之亦应不胜也;三者,由“戎伐”之文还可以表明夷狄之“强虣”而别于“中国”,并以此反衬出“中国”之谨礼义。而且,传注曰戎“发币于公卿”而凡伯为“周卿士”及“凡国伯爵”,又云“楚丘卫地”即非蛮夷之地,其间亦隐含有某种“降夷狄”之观念。不过以上诸种读法,并不符合包括杜预在内汉晋诸儒以左氏解经之法。对此,杜氏的作法是“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比其义类”而呈现“三体五情”之例说。《正义》对此解释道:“前人后人行事相类,书其行事,不得不有比例。……故杜别集诸例,从而释之,将令学者观其所聚,察其同异,则于其学易明故也。”可见,杜氏以传释经是“比其义类”而见之于“诸例”,即非此“义类”之“诸例”无以明其“义”。

据辑本杜氏《释例》载有“以归”一例,但因《永乐大典》全阙,辑者仅依庄十年《正义》补入“若社稷宗庙不亡,君身见获于敌”谓之“以归”,则此例是否含凡伯“以归”之事,已无从获知。因此,与此年有关的经、传、注、疏,便成为了探求此例之“义”的重要线索。按《春秋庄公十年载:“以蔡侯献舞归”。左氏曰:“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见之,弗宾。不礼敬也。息侯闻之,怒,使谓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楚子从之。秋九月,楚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如同传解“戎伐凡伯”,此条左氏传文,仍然是将楚败蔡师及将蔡侯“以归”的来龙去脉,作出了某种叙事交代,故《释例》有“若社稷宗庙不亡,君身见获于敌则云‘以归’”的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正义》对“非执”之“但言以归”释曰:“《穀梁传》曰:‘以归犹愈乎执也’。杜于隐七年注云:‘但言以归,非执也’。则以归者,直将与其归,不被囚执,其耻轻于执也。”孔氏再引《穀梁》,表明其对“愈乎执”遵循地依然是之前“非执”之理解,但疏文在此谈及隐七年杜注“非执”之“但言‘以归’”时,又多了一些解释,即“直将与其归,不被囚执,其耻轻于执也”。我们以为,孔氏以“耻轻于执”解“但言‘以归’”,以其对杜预《释例》的理解程度,此盖与隐公七年杜氏“以归”义最为切近。一方面,孔云“耻轻于执”,显然是针对其所理解的“以归”非“执”而言,否则耻之轻重无以相别,但其价值观念仍为突出重“天子之命”或“天子之使”。反之,若戎伐之并将其“以归”,当亦有贬责戎伐之义。不过另一方面,凡伯的特殊性还在于,其被“以归”实事出有因,即前述“凡伯弗宾”。“弗宾”故戎可“鸣钟鼓以声其过”,因而此“以归”有凡伯当受贬责之义。缘此“以归”既贬凡伯“弗宾”之过,又耻戎归天子之使,故杜言“非执”而“以归”,大天子之使与责凡伯,盖两存其义,所以杜注文公十四年“齐人执单伯”曰:“诸侯无执王使之义,故不依行人例。”杜指诸侯无执王使,则戎狄更不应染指凡伯。《正义》于此条疏文中,既谓“王使有愆,亦得贬也”,又云“王者之使,不问有罪无罪,诸侯皆不得执之,执之则为不臣”,此解释显与上面“以归”两存之义遥相呼应。因凡伯与戎双方皆受贬责,故“其耻轻于执也”。一“耻”一“轻”,也就较为形象地折射出了杜注此“以归”所现左氏解经之“义”。

顺此逻辑下来,杜注“非执”除表明“以归”之“义”外,还可以别明自己所解“执”辞所涉《春秋》“义例”之意,即逻辑上的否定必肯定。据辑本杜氏《释例》,“执”辞存于两例:一曰“执大夫行人例”;一曰“执诸侯例”。前者载“义”曰:“古之诸侯享頫聘问,相系于时,所以抒人情、蠲烦惑、合嘉好也。……兵交,使在其间可也,故夫子特显行人之例。”后者谓:“诸侯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则曰某人执某诸侯。……凡诸侯无加民之恶而称人以执,皆时之赴告,欲重其罪以加民为辞,国史承之,以书之于策,而简牍之记具存,夫子因示虚实,故左传随实而著其本末,以明其得失也。”照杜氏之理解,“大夫行人例”随事褒贬,“执诸侯例”则主要由诸侯是否有道于民为义。而如上所述,此凡伯为天子之使,当不从行人之例,亦因其虽为凡国伯爵而非见“执”之诸侯,而不以是否有道于民为义。因此,杜氏在此表明“非执”,其在立异于《公》《穀》的同时,实际上也就具有某种别明以上自身诸例的意义。

由此可见,前云杜注“非执”之“随义而发”之“义”,不是别的,正是其通过以经传叙事为依托,以攻排《公》《穀》二传为路径,阐发或辨明诸义例所含之“义”,所以杜谓左氏解经曰:“其文缓,其旨远,将令学者原始要终,寻其枝叶,究其所穷,……怡然理顺,然后为得也。”简言之,杜氏在此讲“以归”之“非执”而将传文随《春秋》文本“条贯”,在“简二传而去异端”的同时,以其相关例说为媒介,“指行事以正褒贬”,建立起了左氏以事明例、以例解经的家法。

综上所述,杜预在《左传》隐公七年释“以归”为“非执”,其根据是“但言‘以归’”,实际上是以《春秋》“执某某以归”为参照,所作出的一个类比推理。此推理包括孔疏在内,虽然其所引用之证据,并不能使“以归”指“非执”之说完全凿实,但反对者因同样的推理方法,亦不能对杜预此事实判断完全否定。而且,杜言“非执”立异于《公》《穀》,并不仅在于事实判断,而是以此为基础,更为着意于价值判断,即通过“非执”别明自身的同时,突显左氏义例所蕴含之义理,以实现其解经的主要目的。结合以上分析,就此条经文之三家阐释而言,其在价值判断方面的确各有侧重,因之亦各有其短长。对于其它类似这种情况,三家亦不乏其例,如《左》《公》《穀》对隐元年“天王使宰喧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等经文的不同解释和判断等等,以至于宋儒叶梦得后来发出《左氏》“详于史而事未必实”而《公》《穀》“详于经而义未必当”的慨叹。三传后学就是在这种相互区别又互相借鉴中,逐渐推动了“《春秋》学”的不断丰富与发展,而前述诸儒对此“非执”与否的讨论,显然即是此类同中有异的某种延伸。因此,以上杜预以“但言以归”与“简二传”而言“非执”,其旨趣虽为“指行事以正褒贬”,却不期然而成为了三家论争亦有交汇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