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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研究院是经国务院(国办函〔1996〕66号)批准设立的儒学研究专门机构,副厅级建制。孔子研究院的建设发展,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重视。2013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孔子研究院,发出大力弘扬中华     [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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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礼治思想中的无讼理念
发布日期: 2024-01-03 浏览次数:133 来源:《走进孔子》 作者:​黄勃然

提到中华传统文化,孔子无疑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人物。孔子被后世称为“圣人”,被奉为万世师表,孔子开创的儒家学派,自汉武采取“罢黜百家,表章六经”政策后,就此成为官方正统学说。根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出生于鲁国昌平乡陬邑(今曲阜市南辛镇),是宋国孔防叔的后人。孔子小时候就与礼结缘,非常崇尚礼,用鲁大夫孟釐子的话说就是:“孔丘,圣人之后……圣人之后,虽不当世,必有达者。今孔丘年少好礼,其达者欤?”(《史记·孔子世家》)

孔子不仅年少好礼,而且一生都在推崇礼,践行礼。对于礼,孔子提出了“仁”的概念,并“以仁释礼”。在“以仁释礼”的过程中,孔子将礼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了“无讼”理念。西周时,诉讼有“狱”和“讼”之分,其中“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周礼·大司徒》郑玄注),“若狱讼不相对,则争财亦为狱”(《周礼·大司徒》贾公彦疏)。《礼记·曲礼上》中记载:“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孔颖达疏:“争罪亦曰讼也。”可见西周之后,“狱”和“讼”的概念开始泛化,两者不再严格区分。孔子曾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孔子家语·刑政》)从孔子这句话的语义来看,孔子将“五刑”与“讼”作为一谈,可见,此时的“争罪”亦可称之为“讼”。故孔子礼治思想中的“无讼”理念不仅仅指民事方面,同样亦包含刑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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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像
 
一、缘起:推崇礼治,主张为国以礼
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他非常推崇“周礼”,并主张“为国以礼”(《论语·先进》),即用礼治国。从本质上说,“礼”就是以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一整套社会等级制度和行为准则。在《论语》一书中,多次记载了孔子对西周之礼的赞美。孔子曾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周朝的礼仪制度是以夏、商两代为根据制定的,多么丰富多彩呀!所以孔子主张恢复周礼。《论语·阳货》中记载了孔子说的一句话:“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孔子认为,如果有统治者用其为政,他将使周文王、武王之道在东方复兴,并在东方建设出一个新的西周。《论语·八佾》中也曾提到,子贡想把每月初一告祭祖庙的羊废去不用。孔子对此则直接回答,“尔爱其羊,我爱其礼”。恢复“礼治”是孔子的毕生追求,他曾感叹:“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论语·述而》)这句话表面上是孔子自嘲自己衰老得太厉害,以至于很久都没有梦见周公了。实际上,这是孔子对自己一生的感慨:虽然自己经常梦见周公,亦非常推崇周礼,但是漂泊半生,没有真正地实现礼治。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即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注重礼德方面的教化,而非专任刑罚。孔子曾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论语·里仁》)这句话看似是孔子自问自答,实际上是否定之否定,亦即孔子对用礼治国的一种肯定。孔子认为:“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论语·子路》)如果统治者能做到以礼治国,那就不仅是本国人民心悦诚服,远方的百姓也会背着自己的儿女来投奔。
 
二、发展:以仁释礼,提出无讼理念
孔子主张无讼,强调仁而爱人。他在担任鲁国大司寇时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这句话实际上是孔子的礼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继续和发展,孔子强调教化,自然要教导人们少打官司。孔子的无讼思想源于礼,表现于仁。正如李鸣在《法的回声——从周公到章太炎》一书中说的那样,孔子以仁作为礼的思想基础,从而充实礼的内容,提升礼的内在精神。孔子的“仁”针对不一样的人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当“仁”代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内部关系的“仁”,另一种则是家庭外部关系的“仁”。
家庭内部关系的“仁”,孔子强调“亲亲”(《礼记·大传》)。所谓“亲亲”,实际上说的是人需要找准爱的起点,至亲莫若父,次亲莫若兄。《孔子家语·始诛》中记载了孔子在鲁国做大司寇时审理的一个案件:“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这个案件表面上是孔子将那对父子关进监狱,不予理睬,直到3个月后,案件中的父亲请求作为大司寇的孔子终止诉讼,孔子才将这对父子释放。但如果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孔子之所以将这对父子关进监狱,并不仅仅是为了息讼,更是为了维护礼治中的“亲亲”原则。孔子曾说“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论语·学而》),父子相讼是严重违反“亲亲”原则的,所以孔子将这对父子关在监狱3个月,就是为了让他们明白“亲亲”的含义,以达到教化的目的。所以在诉讼方面,根据礼的要求,孔子主张父子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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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语》书影
家庭外部关系的“仁”,孔子强调“人文关怀”。所谓“人文关怀”说的是人要能推己及人,以“和为贵”(《论语·学而》)。在家庭外部关系的“仁”里,孔子认为“仁”的最低下限应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仁”的至高追求则是“君子成人之美”(《论语·颜渊》)。《说文解字》曰:“讼,争也。”争的是什么呢?“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周礼·大司徒》郑玄注)所以孔子认为,人“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论语·宪问》)。为了从根源上消灭诉讼,孔子提出了“富民”与“教化”主张: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
 
三、成熟:重德轻刑,反对不教而诛
孔子的无讼理念注重的是教化,他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人,而不能防患未然,故提倡“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礼记·经解》)。南宋张栻将孔子的“无讼”解释为“圣人之意不以听讼为能,而以无讼为贵也”(《癸巳论语解》卷六)。明代丘濬对此的解释则是“圣门教人不以听讼为能,而必以使民无讼为至”(《大学衍义补》)。“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君主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来威慑他们,老百姓只求不犯罪受罚,却没有廉耻之心;只有用德去教化百姓,用礼去引领他们,百姓才会有羞耻之心,并且归服。刑罚与礼德相比,礼德才是根本。孔子还主张先教后诛,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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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注疏》书影
孔子虽然主张重德轻刑,但并不代表孔子忽略刑罚的作用。孔子曾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论语·里仁》)对于那些不遵守礼义、教化不能的犯罪之人,孔子认为应该对他们施以刑罚。《荀子·宥坐》载:“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孔子认为人有五种罪恶:“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荀子·宥坐》)一般人有这五种罪恶之一,就应该用刑罚诛杀,而少正卯一人兼有这五种恶行,所以孔子出任鲁国大司寇并代理鲁国相的第七天就诛杀了少正卯。
 
四、结语
孔子的无讼是一种崇高的理想信念,不是简单的息讼,更不是不要诉讼。孔子的无讼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人。对于天生圣人或者可以教化的人,首先需要富之,其次是教之,让人在富起来的基础上“讲信修睦”(《礼记·礼运》),从而达到不争。不争,人们才不会因为纠纷再去诉讼,天下自然也就无讼。对于尚未“富之”和“教之”之人,以及教化无用之人,孔子并不排斥诉讼与刑罚。孔子“为鲁司寇,断狱屯屯,与众共之,不敢自专。是死者不恨,生者不怨”(《春秋繁露·五行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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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年(1877)湖北崇文书局刊《春秋繁露》书影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非常深邃的,远不止前面所论及的无讼理念,他的很多思想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挖掘。毕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深地烙印在每一个中华儿女的骨髓里,只有把握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才能整合利用好本土文化资源,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