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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佳︱历史上的孔庙与察院合一

发表时间:2025-03-21 11:29作者:刘振佳来源:《走进孔子(中英文)》2025年第1期

在《阙里志》中,明代陈镐所绘正德年间新造曲阜城图,标注明代曲阜孔庙南门东面,分别设置、建造了三座政府机构,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其中,“按察使司”也被称为“察院”,离孔庙最近,中间仅隔一条阙里街。

济宁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原曲阜师范学校)校园里的“大清康熙五十一年岁次壬辰九月穀旦立”《重修试院碑记》记载:“曲阜学使者,校士衙门,即昔年察院也,所试邹县、泗水、滕县……共十四学。”由此,可确认此地为明代“察院”。清代时,此地改为兖州府东考棚,用作曲阜周围及四氏学共十四学乡试的考场。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科举被废,此地被改为“曲阜县官立四氏初级完全师范学堂”。辛亥革命后,又改为“山东省立曲阜师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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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试院碑》拓片(局部)

明代在孔庙旁边设置建造“察院”,非为偶然之选,而是有意将察院列为孔庙附属文化序列,由此构成“庙院合一”格局,以此塑造并展现孔庙的社会政治功能和文化意义。

在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殷商和西周时期,秦汉两朝设“御史府”,魏晋隋唐为“御史台”,至宋朝改为“通判”,元朝恢复为“御史台”,明朝朱元璋在元代“御史台”的基础上,改设“都察院”。所谓“都”,即首领或统领的意思;“察”,意为督察、监察;“院”为政府专设机构名称。朱元璋对监察极其重视,明确国家都察院职能为“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史·职官二》)。也就是说,都察院专门负责监督“百官”职能的履行情况、监察司法公正与否、督查“各道”政务管理优劣,并作为天子了解四方之治的耳目,整肃国家机关与官吏纲纪。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其中都察院地位最高。

明代的“都察院”是一个庞大机构。上设长官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除南北直隶外,其他十三省共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巡按州县,专司官吏的考察、举劾。除了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史,中央还设有“六科给事中”。“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每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七品),给事中4~10人不等。按照规定,国家都察院御史负责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及机关事务,“六科”则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业务进行对口监察、监督。十三道御史主要是监察各道政务,它与六科给事合称为“科道之官”。张居正《请宥言官以彰圣德疏》谓:“窃以为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可见,这些官员都是中央安插的“朝廷耳目之官”,负有协同都察院完成官吏政务监察的职责。

中央政府每年都要从都察院派遣监察御史去往各省府州县巡按,同时考察各类官吏任职以及各类社会政务情况,一般任期为一年。中央所委派的巡按监察御史,虽然品秩、位阶不高,但权限很大,既负责考核吏治,又兼有审理大案、要案职责。知府以下,均要奉巡按之命行事,不得随意违抗。当时,各种监察官吏在地方“你来我往”。为了便于巡按御史监察办理相关业务,并为其审理案件和休憩提供场所,中央在地方州府专设都察分院,俗称“察院”,由此,地方都察衙门附近也被称为“察院场”等。

地方察院不仅建筑完整,内部设施条件也很完善。从济宁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原曲阜师范学校)校园中现有的察院部分建筑遗存看,当年察院具有相当规模。据文献记载,察院一般大门朝南,门前竖有专门的旗杆,悬挂旗帜,两边分列插戟,并摆放位阶相应的镇狮。察院内建有穿堂、大堂、后堂、御史寝室、客厅、书吏房、皂吏房、庖房等。在穿堂前,还专门设有登闻鼓、华表、铜匦、舆从仪仗等。正堂匾额上,一般书写“绳愆纠缪”四个大字,这也是常见的监察御史印章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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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校园内的明代察院石狮

考察明代区域划分,山东承宣布政使司下辖六府十五州八十九县,曲阜为兖州府直辖县。依照规定,兖州府都察院分支机构应设置在州府所在地,但当时朝廷将此派出机构改设于曲阜城里,并让它与孔庙相毗邻,这绝非孔氏家族、衍圣公府的权势使然,而是基于司法监察理念和文化观念做出的选择。

全国许多古城都有察院的历史遗存,明朝时期的地方察院通常靠近孔庙。这与当年城市规模较小有关,城市中心相对集中,官衙和孔庙这样的地标建筑也容易接近。据记载,苏州当年的察院场,便西接卧龙街(今苏州市人民路),与其相去不远的卧龙街西面,便是苏州文庙府学的所在地。另据河南《光州志》(光州现为潢川县)卷二记载,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时任光州知州的吴一介在光州城疏浚河道、修葺公署城垣时,便在北城正大街口文庙兴贤坊西侧,择地重建都察院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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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文庙大成殿与孔子塑像

曲阜察院和孔庙相毗邻,这是根据明朝察院文化特征所做出的一个专门设置。曲阜孔庙不仅为千年文教根基,更是社会政治治理之本。据明嘉靖四年(1525)内阁大臣费宏所作的《城阙里记》(此石碑现存曲阜孔庙十三碑亭院东南部,北排西起第二石)记载,明代正德八年(1513),为加强对曲阜孔庙的保护力度,环庙筑城,“以城卫庙”,“视其内则庙貌公府伉然中居,而县治儒校行台(笔者注:行台即地方大吏的官署和居住地)分司,以及市廛门巷罫布环列,雅足以增宫墙之重。前此千百年之缺典,乃今始克举之”。(骆承烈汇编:《石头上的儒家文献——曲阜碑文录》)费宏认为,以孔庙为核心,官署学校等“罫布环列”四周,不仅“足以增宫墙之重”,增高凸显孔庙的师祖文化地位;同时也体现了儒道的官衙环侍建筑格局,完善了历史上“县治儒司”共同围庙的典章制度。察院和孔庙的合一,进一步丰富了孔庙的文化内涵,拓展与延伸了孔庙的政治功能。

明朝将察院建造在孔庙旁边,完全是孔庙文化和社会政治的双重考量结果。国家花大气力专门设置都察院,为了对公职人员及政治事项实施严格的监察管理。所谓“故设风宪之官,为朕耳目,察其善恶,激浊扬清,绳愆纠缪,此其职也”(《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六),之所以设置监察官员,就是为了当好皇上耳目,发挥纠治不良风气的作用。此种职责非同寻常,所以,当年朱元璋曾对时任御史中丞、主持都察院台务的刘基等人嘱咐道:“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明史·职官二》)在这里,朱元璋明确指出,察院对维护国家政治纲纪意义重大,其所司职责也非常重要。这其中,能否正确选择监察人员担当重任,尤为关键。所以,朱元璋要求监察人员能够端正作风,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忠诚勤勉地履行皇帝所托付的职责,既不要陷入贪腐奢靡而纵奸为患,也不要假公济私而危及国家政务。朱元璋深谙政府监察的职能与特征,明了监察人员的选拔配备是监察成功与否的关键。而监察人员的素质水平,除了应该具备的监察业务能力,更重要的是必须具备“正己”“忠勤”“毋委靡”“毋假公济私”的道德品质。保证监察人员的德性修为和文化素养,是做好监察事业的基础和保证,而孔庙正是中国历史上塑造“儒司”的绝佳之地。

在中国历史上,就道德修为而言,无论是理念还是方法,均以孔子及其儒家的道德思想观念为源出和标准,这既是一个传统,也是一种制度。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前提,明朝将察院修造在孔庙旁边,使其形成“庙院一体”格局,这不仅推高和扩大了察院的社会声誉,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监察、监督施政规制与理念,有利于涵养、培育监察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职业素养,堪称是监察思想道德教育的又一创举,其作用和意义非同寻常。

首先,“庙院一体”格局有利于强化道德品质建设,提高监察文化素养。孔子曾明确提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作为国家的监察机构,施政的根本在于“正”,而“正”的根本首先在于“正己”或“己正”,亦即孔子所谓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只有自己身正,才能起到不言自正的社会先导和典范作用。相反,用朱熹引用范祖禹的话说:“未有己不正而能正人者。”(《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自己不正,根本起不到任何社会矫正作用,只能起到相反作用。所以,强化监察人员的道德建设,是实施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具体来说,就是要“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如此方能真切明了监察之道,将其内化于心,形成良好的德性品质,真正为端肃社会风气起到表率作用。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监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举措,无论是监察者,还是监察对象,如果只是用刑法予以威慑规范,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是从道德上引导他们,从礼仪规范上规约他们,使监察人员以及社会人等能够做到既有羞耻心,又有规则意识,这无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察创举。孔子及儒家为监察人员端正思想理念、增强道德观念,率先垂范,提供了道德理念和行为依据。

其次,“庙院一体”格局有利于提高监察履职意识,承担礼乐、司法职责。孔子曾经专门教导弟子: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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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路像
孔子曾经做过鲁国的“大司寇”,主管鲁国司法审理,他深刻理解监督、监察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不仅倡导“必也使无讼乎”的德教治理,也主张建立国家“德法公治”的思想体系;同时,他还强调严明司法职责,强化司法矫正治理。所以,当子路请教孔子“为政”第一要务时,孔子告诉他,首要的是“正名”,就是要从社会角色上来考察、要求每一位司法人员,让他们清楚、了解自己的社会职务和职能,真正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在此基础上,再准确地选择和使用施治策略,或者选择礼乐教化,或者选择刑法制裁:这是每一位国家监察人员都必须具备的职业理念和素养。否则,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地位,不仅会使礼乐制度无从施行,还会带来法律、法规上的“刑罚不中”。无法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准确、有效施治,是从事监察治理的大忌,监察容不得含混不清、模糊治理。孔子及其儒家为国家实施监察制度治理,确保监察规范有序,提供了必要的遵循路径和具体措施。

最后,“庙院一体”格局有利于树立天下“为公”观念,追求监察公平、正义。孔子专门提出: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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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书影
孔子所描述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政治理想,在一定意义上是国家监察所追求实现的目标。表面上看,社会监察是对官员和政务进行纠察、整治,然而,在更深、更高远的意义上,监察应引导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确保社会政治的良性建构和有效运转,最终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以,监察人员应树立“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与文化信念。首先,将“为公”作为矢志不移的信念追求,坚定不移履行政治职责,确保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倡导全社会秉持道义精神和公平理念;其次,确保监察工作自始至终保持优良作风,公正选人,讲究诚信,秉公施政,坚决抵制和消除讲关系、看人情等不良风气;最后,严格监察程序,推进督查公平公正。监察是一项科学严谨的事业,需要秉持公心,以法理政,惩恶济善,如此方能营造政治清明、社会公允的新风尚。

明代初期,孔庙附近常设“都察院”衙门,以此涵养、培育监察观念。明朝中后期,政局日益陷入混乱,伴随着宦官对都察院的掌控,特别是明世宗至神宗年间,四大党派林立,庶政废弛,都察院沦为各个党派竞相争夺的势力范围。再加上中央和地方的监督机构多有重叠,都察院的监察职能逐渐弱化,监察效率日益降低,以致各地察院日渐倾废。至明末清初,都察院基本失去了监察职能。于是,空闲的察院逐渐被挪作他用,或由监察巡按府衙改为科举考试的场所,或改为学政属衙,如苏州北察院因居城正中,便被改作了商业中心;曲阜察院被改作兖州东考棚;商丘归德府将察院改为试院;南阳察院清初为分守道署,后来也改为南阳试院。

虽然时过境迁,但曾经实施的“孔庙与察院合一”策略,不仅为我们更广泛、深入理解孔庙的文化内涵与社会作用,提供了一个极有价值意义的参例,更为当今更好地推进监察队伍思想道德建设、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与理念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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