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林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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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研究院是经国务院(国办函〔1996〕66号)批准设立的儒学研究专门机构,副厅级建制。孔子研究院的建设发展,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重视。2013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孔子研究院,发出大力弘扬中华     [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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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亲亲相隐”?
发布日期: 2017-08-28 浏览次数:140 来源:正本清源说孔子 作者:王刚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儒家的一些观点又重新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和讨论。“亲亲相隐”就是其中一个争论十分激烈问题,双方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但是这些争论有得有失,需要重新廓清一番。
    “亲亲相隐”见于《论语·子路》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这里有一个很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而其子则证明说羊确实是他父亲偷的。”孔子回答说:“我们这里的人不是这么做的,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而真正的正直就该是这样的。”在这里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价值观,前者我们可以称之为“大义灭亲”,后者则可以称之为“亲亲相隐”。这种互相矛盾的价值观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一直存在着,前者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后者则是站在亲情伦理的角度,对于犯罪的亲属进行隐瞒庇护,即使不告发、不作证也是无罪的。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公民有佐证的义务,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将被告人的亲属排除在外,而隐瞒或者知情不告,则会同样受到法律的处罚。
    孔子“述而不作”,对三代乃至上古文化进行了创造性的吸收,“亲亲相隐”可以说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孔子关于“亲亲相隐”的思想有其传统的和内在的合理性。在国家出现之前,人们的日常行为主要是靠习俗规范着,尚未出现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习俗则是以人之常情为基础的,只要将人们的日常行为控制在习俗可以允许的范围内,就可以在不违背人之常情的情况下使整个社会得到有序的运转。而在社会习俗的背后,确是人类的伦理道德在发挥着深刻的作用。实际上,伦理或者道德正是人之常情的反应。因为和法律不同,道德并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道德就不能避免地成为群体性的人之常情的固定化和内在化。当道德固定下来之后,居于一定社会环境之中的人们,就会潜移默化地受到社会道德的熏陶和约束,进而内化为人心的一种必然。道德源于人之常情,最后又复归于人心之中,道德本身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效的手段。
    孔子亲亲相隐的观点正是如此!孝悌爱亲是一种人之常情,如果处于某一血缘团体中的每个人都能珍视这种真情,自然不会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因为亲情的维系本身对于人们就是一道坚不可摧的个人心理和社会舆论上的防线。因此处在一种温情脉脉的亲情关系之中的人们,即使将他们放在地缘性的非血缘社会中,他们也会将这一温情扩散开来,温情地对待身边的每一个人。这正如《论语》中所说的:“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悌是人之常情,如果能将孝悌这种亲人之间的爱扩展到其他人,进而扩展到全社会,那也是可以的!“‘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论语·为政》),正是就此而言。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要想实现社会的稳定,必须要维系、巩固这一基础,这正是法律所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正如同道德、习俗是与人之常情相契合的原理一样,法律也应该是这样的。儒家所谓“缘情制礼”,也正是就此而言。礼、法能否获得社会的公认,就在于其能否与“情”实现内在的统一性,只有这样,人为的法才能获得自然的合法性,当然这并不排除法的社会性因素,但这种社会性因素无疑是具有代表性的人之常情。如果法律违背了这一原则,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张力则会无可置疑的拉大,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秩序的愈加败坏或者是旧的法律系统被推倒,代之以新的更加合情的法律系统。维系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温情脉脉的社会关系,无疑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这种温情脉脉的社会关系与法律有着内在逻辑和外在目的上的一致性,后者要靠前者发挥作用,而要实现社会的稳定则不可以偏废其中任何一方。
    当然,如同法律所规定的,“亲亲相隐”的使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人类财产和安全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姑息的。但是也不能将其不适用的范围无限地扩大。因此,在确立亲亲相隐原则的同时,是应该允许“大义灭亲”作为例外的存在的。“大义灭亲”之人古多有之,如“周公诛管蔡”等等,他们同样受到了人们高度的赞扬。“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重要的是要找到它们之间的平衡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尽量改变现在的过于重视“大义灭亲”而毁坏“亲亲相隐”的倾向。就如同几年前发生的哥哥协助警方诱捕偷钱供其上学的弟弟一样,当时的社会舆论可谓是一边倒,对哥哥的谴责声不绝于耳。试想,如若全社会的哥哥与弟弟都是这样的一种关系,冷漠如路人,那么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又有什么维系的必要和可能了呢?人类最后一块温情脉脉的面纱被无情的扯去的时候,社会还有救吗?法律还有用吗?人类存在的意义又在何处?
    在欧美等国,“亲亲相隐”早已成为通行的法律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与中国一样,他们同样的有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孟德斯鸠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孟氏之言确属高论,然而却也是常识。人性若失,法律之根基又何存焉。
实际上,亲亲相隐也一直是中华法系的一大原则。典籍中关于此点之记载也很多,最著名的要数《孟子》中的一段记载了: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訢,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
    孟子对舜的解读可以说触及到了中国文化传统的最深处。舜为天子,而其父杀人,这可以说是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处境。但是舜却可以宁可不要天下,也要维系与瞽叟之间的父子亲情。天子如此,民何以堪。若天下人都能如此,保留一份天真无邪的人之本性而不失,那么社会风纪也就不会这样败坏了。
    只是在现行的法律实践中,这一原则被掩埋了。这无疑是一大遗憾。许多学者对此问题展开了十分激烈的争论,这场论争的导火索是刘清平教授发表于《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上的文章《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引发了该杂志同年第10期郭齐勇教授的一篇商榷文章《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此后这场论争就如火如荼地展开了。在杂志上公开反复辩难的文章达30多篇,涉及学者30余人。这些论争的一些文章收录在了郭齐勇教授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相隐为中心》一书中。郭齐勇教授在此书序言中总结说:“本书的出版,也标志着这场争鸣的结束”,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争论远远没有结束。时隔两年,武汉大学哲学系的邓晓芒教授就发表了此书的书评《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使得这一问题又有了重新检讨的必要。
    但是站在中国文化传统的特殊立场上,我们无疑会对亲亲相隐这一传统产生温情脉脉的敬意与同情。生活在宗法伦理中数千年的中国人,无论如何都很难接受西方人的生活方式,即使在形式上无限接近,都会因传统和传统的复归而无法割舍心中的情怀。自远古至当下,血缘、伦理一直是中国人无法逃避的外在约束力,实际上这不仅是一个文化史上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了其他种种的必然性因素。可以说,无血缘、无伦理而只有法律,在中国是很难行得通的,或许这也是中国人的生命力之所在。而亲亲相隐正是这一传统的产物,去不得。
【参考文献】:
1.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
2.郭齐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哲学研究》,2002年第10期。
3.郭齐勇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相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原载:《正本清源说孔子》 作者:王刚)